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帅哥:马书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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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18/12/19 15:00:13
初三《思想政治》对奴隶社会的描述严重失真

马书山
 
社会发展史现在已经从初三《思想政治》教材里撤出,可现在的成年人在初中阶段都学过它,关于奴隶制度的认识基本来于当时所学的。可曾想过,这门课程关于奴隶制度的描述完全不正确。当时植入我们大脑留下深刻记忆并且作为我们价值观基础的知识,全然是为了某种需要凭空捏造出来的。关于古代奴隶制度我曾经做过比较深入的研究,有多篇文章发表于学术期刊,有三篇被中国人民大学复印资料转载(此刊转载许多大学认定为国家一级刊物发表),一篇为《新华文摘》介绍。说这些是让读者相信,在这个领域我是有发言权的。
 
  一、夸大了奴隶主阶级与奴隶阶级矛盾的历史地位
 
    教材在好几个地方夸大了奴隶主阶级与奴隶阶级的矛盾的地位。这主要表现为夸大了奴隶主和奴隶的数量。教材的21页有一段文字说:“公元前308年,雅典的奴隶增加到40万。”雅典曾经有40万奴隶之说,见于古代作家雅典尼乌斯的《哲人宴享》。但雅典尼乌斯不是一个严肃的历史学家,对雅典奴隶数量作了夸大的估计。早在18世纪,D.休谟在其《古代国家的人口密度》一书中指出,希腊罗马文献中关于人口包括奴隶数字的说法是荒谬可笑的。国外治世界古代史的学者,对雅典奴隶数量这么高的估计,早就没有人信了,国内学者也早在八十年代初就放弃了。学者们一般认为,雅典的奴隶不足10万,比自由人的人数少。由于教材仍坚持旧说,就使把雅典奴隶数量的估计过高的错误没有得到纠正。
  教材与论文和专着不同,它有相对的稳定性和滞后性, 它不可能亦步亦趋地反映新的学术成果, 保留一些旧的观点, 是不足为奇的。可是, 再稳定, 再滞后也不能将十几年乃至几十年,几百年前已经放弃的观点,继续保留着,特别是即将进入知识经济时代, 知识急遽地更新换代的今天,过于稳定的思维,是与时代进步不相协调的。
  教材第24页的写道:“古代埃及国王胡夫建造一座大金字塔,由10万奴隶组成一班……”。胡夫的金字塔由于规模最大, 所以称作“大金字塔”。既然是唯一的,大金字塔前加“一座”二字,纯属画蛇添足,很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建筑金字塔的情况,是历史学家希罗多德根据后人的口碑记下的。关于建筑金字塔人的身分,希罗多德说是“人民”。①所谓人民,就是普通百姓,即平民。个别史学家估计金字塔的建筑者中有奴隶,但这只是推断,没有确凿的证据。即使这样的推断是正确的,其中有奴隶,奴隶所占的比例也不会太高,这是毫无疑义的。众所周知,古代东方,奴隶的数量在居民中所占的比例是很低的。可教科书不分青红皂白,硬把建筑金字塔的劳工全说成奴隶,未免太武断了。
    夸大奴隶主数量在教材上有好几处,最具代表性的一处是说:“奴隶主挑选身体健壮的奴隶当角斗士,让他们互相角斗,或与猛兽搏斗,直到角斗士们血肉横飞、尸体狼藉,坐在看台上的奴隶主才尽兴而归。”
    所谓奴隶主,是指对奴隶拥有法律上的所有权的那部分人。罗马的斗技场,规模最大的能容5万人,观看角斗的观众之多,可以想见。如此众多的观众是什么成分?稍有历史常识的人都知道,主要是一些无所事事,靠富人施舍和社会救济生活的,无德无行的流氓无赖。这些人在罗马公民中占绝大多数,其中多数是获得自由的奴隶或其后代。马克思说的靠社会养活的古代无产阶级, 就是指他们。他们穷得连饭都吃不上,哪里还拥有奴隶?说他们是奴隶主,未免太荒唐滑稽了。
 
    二、把奴隶的法律地位写的过于低下
 
    国内许多出版物,把奴隶社会写得腥风血雨,是人不能居的鬼蜮世界,教材也是如此。教材说“奴隶主常常随意杀死奴隶”。“东西方奴隶制国家都建有一套法律制度,刑罚严酷,奴隶稍有反抗,轻的被判处刖足、断手、削鼻、剜眼,重的被判处炮烙、绞死、斩首、活埋、肢解,甚至把人剁成肉酱。”
  就我们所能见到的上古社会重要国家的法律,无论是古代两河流域的苏美尔法典、汉谟拉比法典、中亚述法典,小亚细亚的赫梯法典,印度河流域的《摩奴法典》,还是希腊和罗马的法律,都很难见到法律赋予主人对奴隶可以随意杀死和施加如上惩罚的权力。保护奴隶的生命不被主人随意糟蹋的法律条文,倒时有所见。如希伯来人的法律规定:“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立即死在他的手下,他必要受刑。”②雅典到奴隶制发达时期, 法律规定,杀死奴隶要同杀死自由人受同样的刑罚。罗马在奴隶制的发达时期,法律也试图保障奴隶的生命权利不受侵犯。政府曾经多次颁布禁止强迫奴隶角斗的命令;皇帝哈德良和安东尼.披乌斯先后颁布法令,禁止主人屠杀奴隶。从东西方国家的社会风俗、道德规范和一些案例分析,可以认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奴隶主是不拥有杀死奴隶或对奴隶施加私刑的权力的。③古代中国的犯人有时受如上的刑罚,可如上的刑罚并不专对奴隶,自由人甚至贵族都有可能受这些酷刑。中国的人殉,被殉者的身分,现在专家们公认,自由人占了不小的比例,甚至大贵族都有被最高统治者殉葬的。显然,殉葬现象,是统治者滥用权力的结果。如果因为奴隶被殉或受如上刑罚就可以证明对奴隶可以随意杀死或可以被施加如上刑罚的话,岂不是也可以说对自由人甚至贵族也可以随意杀死或施加如上刑罚了吗?显然,这样的推论是不能成立的。凉山彝族的奴隶主对奴隶施加的刑罚很酷毒,但那只是奴隶主的个人行为,没有谁赋予他们这样的权力,因为这个民族尚没有建立起独立的国家政权。教材用一些罕见的,反映极端情况的例子来说明一般情况,不是客观真实地反映历史,而是对它的歪曲。
 
    第三、把奴隶的待遇写得过于恶劣
 
  关于奴隶的待遇,教材以罗马为例介绍说:“奴隶主像养活牲畜一样养活奴隶,只给奴隶少量的最粗糙的食物。”
  这里的少量的食物可以理解为奴隶主不让奴隶吃饱。既说奴隶主把奴隶当牲畜养活,又说奴隶主只给奴隶少量的食物,这是自相矛盾的。谁总让自己牲畜挨饿?再者,说奴隶主只给奴隶少量的食物, 是没有史料支持的。古希腊的一个思想家说:“要始终让奴隶劳作,又给他们足够的食物;因为不给报酬是不能统驭奴隶的,而一个奴隶的报酬就是他的食物。”④老加图对于在奴隶身上的花费,很善于精打细算,吝啬得出名,他按季节的变化来确定奴隶食物的配给量。尽管配给的指标不很宽裕,可他的愿望还是让奴隶吃饱。他告诫管庄:“勿令奴隶受饥寒”⑤为了让奴隶吃饱,为了使给奴隶裹腹的东西可口,科路麦拉要求主人亲自品尝奴隶的食物和饮料。⑥道理很简单,奴隶是主人的财产,让奴隶忍冻受饥,就是糟蹋自己的财产,奴隶主中只有傻瓜才那么做。至于食物太粗劣,难以下咽,奴隶吃不饱,这种情况倒是存在的。就是在这种情况下,才发生奴隶磨面时偷吃面粉的事情。
    教材说:“在古罗马,奴隶往往戴着镣铐,在监工的鞭挞之下,使用粗笨的工具,从事艰苦的劳动。为了防止奴隶逃脱,奴隶主还在奴隶身上或脸上刺字,打上烙印;有的奴隶脖颈上套上金属项圈,项圈上标明主人的名字,还刻有‘捉住我,不要让我逃走’的字样。”
    以上所述,都有史料根据,罗马的确有那么部分奴隶有那样的处境和待遇。可问题是, 有那样的处境和待遇的奴隶有多少,在罗马奴隶中占据多么大的比例,是否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我们知道,罗马奴隶从所做工作可以分成若干个类别:矿工奴隶、角斗奴隶、农业奴隶、放牧的奴隶、工商奴隶、家庭奴隶、公共奴隶。试想一下,戴着镣铐,角斗士怎么习武?农业奴隶怎么下田?牧奴怎么骑马?商业奴隶怎么进货卖货?公共奴隶怎么办公?另外,在冷兵器时代,奴隶人群那么大,把奴隶全置于非人的境地,除非所有的自由人全做监工,否则,怎么能看得住?其实,从有关的史料分析,上文对奴隶境遇的描述,只是对矿工这一种奴隶是适合的,别的奴隶都不是如此。角斗士只练武艺,不事生产。农业奴隶中只是犯有“过失”的,才被戴上铁镣,关入私牢。但也不是所有的过失都受这样的惩罚,较多的情况是受鞭打,或被罚扛着二齿钩**于乡里。古罗马的农学家都主张注意奴隶的身体健康,瓦罗建议,准备好安置奴隶的地方,以便使他们在被疲劳、寒暑折磨得精疲力竭的时候,能在那里缓一缓,舒舒服服地睡一觉,来恢复体力。⑦科路麦拉主张,为允许自由行动的奴隶准备的住处必须朝阳,犯奴的住处也要通光。⑧奴隶生病,农学家们都主张予以治疗。罗马的牧奴一般不受戴铁镣、关地狱的惩罚。他们的行动比较自由,并且一般都有女奴与之同居,也有特许析产。瓦罗主张要为这样的奴隶配上年青漂亮的妻子,为他做饭,也允许女奴生孩子.因为这样,可使男奴“不致心神不定,漂泊无依”。⑨
    罗马的工商业奴隶自由程度也较高,他们可以独自去剧院、马戏场和小饭馆。他们还能参加监察官组织的会议,虽没有发言权,但可以用呼声和举拳头表达自己的意愿。有的保民官还把他们带到广场上为自己的政治活动助威。工商奴隶大部分有析产,有很多积累财产赎买自由的机会。家庭奴隶一般比劳动奴隶境遇要好。由于罗马富人觉得让一个家庭奴隶做两种以上的工作不体面,寒碜,为了摆排场,多数让一个或几个奴隶做一种工作。如奶妈不干保姆的活,摆餐桌的人不管做饭,因而这类奴隶工作很轻松、清闲。这种情况很像《红楼梦》里的贾府。这类奴隶中拥有析产的很多。公共奴隶在奴隶中是最优越的部分。他们靠薪金度日,如生活节俭,很容易积攒起金钱赎得自由。他们有较大的活动自由,可有按自己的意愿选择的住所。他们可以与自由妇女结婚,所生的子女有拉丁权(仅次于公民权利的权利)。他们有权立遗嘱处置遗产。经地方长官同意,还可以买奴隶做自己的替身,自己过自由人生活。即使替身逃跑了,他也不再受到追究。皇家奴隶和被释奴隶,如果受到皇帝的宠爱发了迹,常常是罗马最有权势和最富有的人。许多贵族要受到提拔和重用,常要走他们的门路,赖他们在皇帝面前为其说项。
    罗马的奴隶矿工虽然较多,但只是在共和国的某一个时期。帝国时代,西班牙等矿山矿藏已经枯竭,矿山奴隶也随之减少了。即使矿工奴隶最多的时候,这种奴隶与其它类别的奴隶的合数相比,也少得不成比例。所以,教材用矿工奴隶的境遇来概括与这类奴隶的境遇出入较大的其他类别奴隶的境遇,是很片面的。
    教材讲:“古罗马的奴隶主发现奴隶生病,或立即卖掉,或扔到台伯河中的一个小岛上,让奴隶活活饿病而死。”
  将生病的奴隶遗弃,到帝国时期仍有这种现象,罗马的皇帝克劳狄专门就此现象颁布过法令。法令说,如果生病的奴隶病愈返回,不受其主人控制,有谁宁愿杀死生病的奴隶而不释放他们的话,就要被控告犯有谋害罪。⑩前面提到, 古罗马的农学家主张给生病的奴隶医治疾病,说明奴隶主并不是都将生病的奴隶遗弃于荒岛上。至于有多少病奴被置于荒岛,恐怕永远是一个未知数,但可以肯定的是,数量肯定不会太多。教材在没有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就把这种现象作为普遍现象描述, 是很不严肃的。
  上文所论述的奴隶受到较温和对待的情况,不是存在于奴隶制的产生时期,也不是奴隶制的衰落时期,而是存在于奴隶制正常发展时期,全盛时期,从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明,这些情况是一般的,带有普遍意义的。教材把具有一般的,普遍意义的情况弃置不顾,而专拣只有特殊的,个别意义的情况作典型性描述的做法是很不科学的。
  
  四、对奴隶制国家的民主制度作了歪曲的介绍
 
  教材在介绍奴隶制国家机构同氏族机构的区别时有这样的说法:“……而奴隶制国家君主或执政官,则是世袭或武力夺取政权的,……”。说君主赖世袭或武力获得政权,一般是没有问题的。但若说执官权力是武力夺取的,这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上古世界设执官的,我们知道得比较清楚的,只有希腊、罗马和腓尼基等少数地区和国家。这些地区和国家在正常情况下,执政官都是通过选举产生的。希腊的雅典,国家昌明时期,政治最民主,全体公民无论贵贱贫富,都有权利参加执政官的选举和竞选。执政官任期一年。罗马的执政官由民众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也是一年。罗马共和国后期,执政官有贿选行为。到内战时期,有军事独裁者破坏了共和制度,靠武力僭取了执政官的地位和权力的现象。但内战是罗马历史上由共和制向帝制过渡的非常时期。而且是短暂的,在共和国500多年的历史上,只占了四、五十年的时间,教材用一个国家的十分之一时间的执政官的历史,来说明这个国家的全部时间的和若干国家的执政官的历史,其方法是很不正确的。雅典和罗马的执政官制度在上古世界是很典型的。教材上说执政官“武力夺取政权”,本于何典?
 
  注:
  ①希罗多德:《历史》,商务印书馆,第166页。
    ②《旧约.出埃及记》,21.20。
③见拙作《古代奴隶可以“任意杀死”说质疑》,《齐鲁学刊》,1989年,第4期。
④伪亚里士多德:《经济论》(Paeudo-Aristotle,Oeconomica),1.5。
    ⑤加图:《论农业》,商务印书馆,第6页。
    ⑥科路麦拉:《论农业》,Ⅰ.8。
    ⑦⑨瓦罗:《论农业》,商务印书馆,第42、142页。
    ⑧李雅书选译:《世界史资料丛刊.罗马帝国时期》(上),商务印书馆,第68页。
⑩苏维托尼乌斯:《罗马十二帝王传》,商务印书馆,第208页。
帅哥:飞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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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ost By:2018/12/21 8:10:24
其实专家教授的目的是用反衬的手法,表达了今天人民的生活是多么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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